饲养的狗猎杀了野生保护动物,责任是否要算到主人头上?日前,重庆一名男子因驯养烈犬围猎小灵猫、毛冠鹿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法律制裁。
唐某饲养的比特犬。
在法庭上,被告方提出疑问,“猎杀保护动物如果是狗的自发行为,那狗主人是否还承担责任?”法官对此作出了回答,猎犬属于禁猎工具,而操控烈性犬围捕野生动物更是严格禁止。法院以犯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。
经过:本为护羊犬却围猎珍稀动物
重庆江津区的一位村民唐某,平时务农、牧羊之余,还加入了当地的护农队。以往放羊时,由于野猪吃掉了一只羊,唐某为了保护羊群不再遭受类似的厄运,便养了三只比特犬。
2023年10月某天,唐某如往常一般出门放羊,一头野猪突然出现。唐某未加分辨就立刻指挥狗去攻击野猪,三只比特犬凶猛扑上,与野猪激烈撕咬。最后,凶猛的比特犬把野猪按咬在地、动弹不得。唐某再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把野猪捅死。
被唐某捕杀的野猪。
2023年12月,唐某故伎重施,驱使比特犬成功围猎后,又用镰刀杀死一只毛冠鹿,并“捡尸”一只小灵猫。殊不知,他围猎的动物都属于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。
唐某把猎物带回家后,用内脏犒赏犬只,还将吃不完的猎物藏在弟弟空置的家中,并购买冰柜进行存放。2024年1月,公安机关依据群众举报,在冰柜里搜查到野生动物的尸体,唐某很快被捕。
从唐某处查获的野生动物尸体。
经林业部门鉴定,在唐某的猎获物中,一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,一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,一只为“三有动物”(即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)中国豪猪。
定性:“狗杀的”也算在主人头上
在江津区法院的审理过程中,唐某对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。但辩护人提出,在猎杀毛冠鹿等部分动物时,唐某确实参与,而猎杀小灵猫等是烈犬的自发性行为,唐某并无故意伤害,应减去这部分野生动物的价值。
法庭经过审理认为,唐某明知不能猎捕保护野生动物,却仍然多次放任烈性犬围猎周围野生动物,最终导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、毛冠鹿等死亡,其对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存在主观故意,且系使用禁用方法围猎,也就是使用烈犬围猎捕杀的野生动物价值,应当作为唐某定罪量刑的情节。
从唐某处查获的野生动物尸体。
最终,法院以犯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。
类似的案件还发生在安徽寿县。2023年8月,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。被告人谢某等四人利用猎狗和弹弓猎杀野兔、狗獾等野生动物。
经相关部门鉴定,四名被告人所猎获物分别是蒙古兔、华南兔、山斑鸠,均为“三有动物”。
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多次用弹弓、猎犬捕杀“三有动物”,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构成了非法狩猎罪。因此,四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一年,和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的刑罚。
释法:烈犬属禁猎工具,操控烈犬围猎违法
就唐某一案,封面新闻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进行询问,负责案件的法官姜玲作出了详细解答,“按照法律规定,猎犬属于禁猎工具,歼灭性围猎属于禁猎方法,操控烈性犬围捕野生动物是被禁止的。”
姜玲表示,唐某在能够指挥操控猎犬的情况下,放任烈性犬围猎野生动物致死,未采取任何阻止或救援行为,甚至还亲自动手杀害被围困的野生动物,“所以,被围猎的野生动物理所当然应作为唐某的定罪量刑情节。”
姜玲还表示,不只是猎犬围猎,使用捣毁巢穴、火攻、烟熏甚至捡蛋等方法猎捕,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。
对于唐某的主观行为,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李晓磊博士也认为,从案件本身来看,被告人的确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的行为
“本案中,唐某作为烈犬的饲养人,明知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违法的情形下,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,而是多次放任烈性犬围猎野生动物,最终导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。因此,唐某应对烈犬的捕猎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。”
针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事件,李晓磊博士表示,要在全社会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,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,“另一方面,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,建立举报奖励机制,加大对非法猎捕、杀害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,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。”
“这些案件警示公众,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破坏生态平衡,还将面临法律严惩。作为公众应自觉抵制非法狩猎行为,尊重和保护野生动物,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。”李晓磊博士说。
(图片来源于江津区人民法院)